党〔2020〕6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
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广东医科
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经中共广东医科大学第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广东医科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议,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简称常委会会议)。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全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措施,组织落实全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委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违纪党员的处分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50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资金运作事项;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立项和安排方案;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评议、评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7.理事会的组织设置与基本制度;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2.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3.学校党政机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教学机构、教辅机构、附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4.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共建医院校方理事、监事人选等;
5.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6.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直属附属医院的战略性重大事项、发展规划和中层干部选聘方案。
(八)决定召开全委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九)需要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规则
第八条会议参加人员。
(一)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和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和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四)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咨询。
(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会议召开时间及方式。
(一)全委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星期一上午;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如遇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二)全委会、常委会会议根据学校实际,可以集中形式召开,或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会议召集及主持。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全委会、常委会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会议议事。
(一)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
(二)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常委或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三)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四)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五)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先由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充分沟通酝酿。
(六)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常委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七)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校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根据议题需要,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可联合召开。
第十二条会议表决。
(一)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二)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或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常委)半数为通过。
(三)未到会党委委员(常委)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四)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五)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会议议题提出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一)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
(二)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常委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学校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牵头部门应事先与协助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并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分管校领导之间商议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十四条议题的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一)议题提出应突出重点,要突出党对学校全面领导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建立重要问题“定期上会”制度。常委会会议必须每学期定期专题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政治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干部队伍、人才工作、人才培养等重点议题。常委会会议要建立“每月必议党建”制度,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一般应当研究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议题。常委会会议实行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常委会会议的第一议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部门(单位)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星期四上午下班前提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书记审定议题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议题申报。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原则上应围绕原定议题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五章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党委办公室应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涉及保密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回收并销毁;对特别复杂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九条议题材料一般要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对于提交会议的规范性文件审议稿,应附起草说明;涉及修订的,应注明修订内容及相关依据。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应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党委办公室每年定期将党委会的会议记录、议题材料和会议纪要等会议材料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六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印发会议纪要,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党委会议未改变或撤销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对全委会、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向相关部门下发全委会、常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单,并对全委会、常委会决定事项督办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会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二十五条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一)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党委委员动议,经常委会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复议。
(二)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常委动议,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广东医党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广东医科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二)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引导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五)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布局调整方案。
(六)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
(八)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教师和学生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九)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资源配置与条件建设、团队组建与项目培育、考核管理与成果奖励,学科专业重点建设、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一)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共建医院校方理事、监事人选。
(十二)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外及预算内未经论证的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财政支出的资金使用方案,500万元及以上财政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资金运作事项、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十三)直属附属医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人力资源计划和专业技术人员选聘方案,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校外临床医学院的创建。
(十四)财务、后勤、基建、资产、产业、安保、图书、档案、网络、医疗、校企等工作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十六)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十七)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八)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以及高级职称教职工的辞职、调离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预算外及预算内未经论证的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财政支出的资金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董事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规则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教代会主任或工会主席等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星期一上午。如遇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根据学校实际,可以集中形式召开,也可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委托一位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一)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归纳总结并作出决定。
(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校长办公会成员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当先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校长办公会与学校常委会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根据议题需要,必要时校长办公会与学校常委会会议可联合召开。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一)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于星期四上午下班前提交校长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校长审定。校长审定议题后,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二)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学校职能部门(单位)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并将协调意见在请示中说明,相关部门(单位)将各自意见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十五条 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一)议题提出必须突出重点,建立重要问题“定期上会”制度。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部门(单位)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对学术性方面的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联合召开的,会务工作分别按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要求分开进行。
第十七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校长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八条 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对于提交会议的规范性文件审议稿,应附起草说明;涉及修订的,应注明修订内容及相关依据。
第十九条 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由校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主要发放范围为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教代会主任或工会主席。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每年定期将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议题材料和会议纪要等会议材料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六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由学校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下发《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通知单》,发放范围为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并负责对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督办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对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须有1 名以上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动议,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广东医党发〔201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