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党发[2010]1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文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年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广东医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医学院公文文号表
2、广东医学院公文主题词表
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
广 东医学院
2010年1月1日
广东医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2009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医学院公文,包括党的公文和行政公文,是学院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我院实施党的管理和行政管理、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我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学院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学院的发文,按文体分类,主要有意见、决定、决议、通告、通报、通知、报告、请示、规定、批复、函、会议纪要等12种常用公文。凡条例、制度、办法、细则、方案、计划、规划等文种,须列为发文附件,用通知等常用公文发布。
(一)党政通用公文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单位、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3.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等。
4.通报。适用于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者交办事项的处理结果。
6.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审核和批准。
7.批复。适用于学院党委和行政答复各部门、单位的请示事项。
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9.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或主要精神,要求与会部门、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二)党的公文
1.决议。适用于发布经过党的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
2.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党内工作和事务制订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三)行政公文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对师生或有关单位公布应当遵守或需要周知的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格式一般包括眉首、主体、版记3部分。眉首部分一般应标有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主体部分一般应具有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等内容;版记部分应标明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各项内容的标识方法、版面位置、字体、字号等具体样式,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标准执行。
第八条对公文格式内容的规范:
(一)眉首
1.秘密等级标记。涉密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的确定以及保密年限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广东医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2.紧急程度标记。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和“平急”。“特急”指3天内必须办理;“加急”指5天内必须办理;“平急”指10天内必须办理。急件公文若未标注时限按平急办理。
3.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即指公文的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我院党委和行政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及使用规范如下:
(1)“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文件”:以院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的领导机关的报告和请示工作;院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院内部署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工作,通知重要事项,宣布重要决定,印发重要规章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单位的重要报告,答复下级单位的工作请示等。
(2)“广东医学院文件”:学院向上级机关和其他非主管部门的报告和请示等;在院内部署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工作,宣布重要决定,印发重要规章等。
(3)“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广东医学院院长办公室文件”: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印发上级领导和学院领导的重要讲话;发布学院有关的统计资料和信息;根据学院党委和行政授权和决定,就全院带有综合性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布置等。“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广东医学院院长办公室文件”与“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文件”、“广东医学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4)“广东医学院党委全委会议纪要”、“广东医学院党委常委会议纪要”、“广东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记载、传达学院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5)“中共广东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纪委职权范围内有关工作。
(6)“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广东医学院”:向校外不相隶属的单位询问、商榷或答复有关事项等。“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广东医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全院性的重要会议通知和工作安排,印发学院非正式公布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全院节假日安排、临时性的工作调整,及以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说明类函件等。
(7)“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文件”、“广东医学院×××文件”,如“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文件”、“广东医学院教务处文件”,适用于向学院请示工作;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广东医学院×××”,如“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广东医学院教务处”,适用于在校园网“部门通知”印发职能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无级别单位,以下同)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安排,印发根据上级和学院的工作部署,要求各单位和人员需要办理或知晓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单位向学院请示工作及在校园网“部门通知”发布公文时必须编文号。
4.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主办单位一个文号。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如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发文字号居左);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使用全称,序号前不用“0”占位,不加“第”字。
学院公文指以“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广东医学院”落款行文的文件。二级公文指以二级党组织和以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教辅单位落款行文、仅在院内范围呈报和发送的文件。学院公文和二级公文的文号要按《广东医学院公文文号表》(附件1)使用,不要自行更改。如要修改或增用字号,需报党办院办审核同意。
5.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用3号楷体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二)主体
1.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发文机关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公文的标题不能省略原公文的标题;标题回行时,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2.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通告”等周知性公文,主送机关可改为发送机关,一般放在主题词下抄送的位置。“会议纪要”只标识发送机关。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导致公文首页正文显示不足3行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正文。公文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的下一行,每自然段左侧空2字,回行顶格。
4.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标识方法是: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附件:1.××××××)。引用的公文、资料附件应提交影印式文件,保持原件原貌。
5.印章。上报公文和其它对外行文,不署主办单位名称,只盖主办单位印章。数量较大的普发性公文(主要指院内发文)可以署名代替印章。若需加盖印章,公章要盖在发文单位落款位置的正中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我院的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发布电子公文的平台,电子公文可不用印,与加盖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但存档的公文必须负责领导亲笔答案,并加盖印章;凡涉及对师生员工奖惩,涉及学院权益等重要文件(包括普发性公文)必须加盖印章。会议纪要不加盖公章。
6.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党委系统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行政系统用中文标识,位于图文右侧距右侧空4个字位置。
7.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8.附件。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同时标识序号。如“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版记
1.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标注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文种名称。当一份公文有两个以上主题内容时,先集中对第1个主题词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词内容进行标引;除类别词外,一份公文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我院公文的主题词参考《广东医学院公文主题词表》(附件2)标识。
2.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1行位置。印发日期,党委系统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行政系统用中文标识。
第九条公文样式的具体要求
(一)文字及其排列方法。我院公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公文结尾若出现空白页,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二)用纸和装订。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文用于张贴时,用纸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页码标识。公文页码用4号单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在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双面印刷的公文单页码居右空1字格,双页码居左空1字格,单面印刷的公文页码居中标注。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第十条信函式格式要求
这种格式的发文机关名称的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发文机关后不加“文件”2字。信函式格式除了用于“函”这个文种外,发给不相隶属机关或者主送机关含有不相隶属机关的“通知”一般也应该采用信函格式。
第四章行文规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能以普通函件发文的,不用正式文件。
第十二条学院及全院各部门、单位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学院党政可以对上对下、对内对外行文。院内各单位除党办院办外不得代表学院对外正式行文。
(二)行文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或布置任务。须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由党政联合发文。
(三)各部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一般情况下,学院党政各职能部门不向下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发布指示性公文,如确有需要,可由党办院办根据学院党委或行政授权向下级党组织(行政单位)行文。各部门、单位对内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主管院领导和党办院办。
(四)各部门、单位需要向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必须以学院的名义按规程行文。
(五)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以下单位,不得对外对内行文,如需要向学院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应先经二级学院、部处同意,并以二级学院、部处名义向学院提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报送学院党委、行政的请示、报告等,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重大、绝密的事项等特殊情况外,须经党办院办按办文程序办理,不得主送或迳送领导同志个人;凡未按规定程序呈报的公文,退回原呈报部门按规定程序再报。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第十五条公文要正确使用文种,尤其要严格区分“请示”、“报告”二类文种,不得混用、并用。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不要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
第十六条行文要确保公文应附资料的完整性。项目立项类公文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规划和规模、投资构成、资金来源和实施进度安排等情况。规章制度性文件类公文要提供起草说明,包括背景情况、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情况、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属于修订原有文件的,应附“修订说明”,内容参照“起草说明”办理。
第五章发 文 办 理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指以学院或部门、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除少数特殊公文(主要涉及纪检件、密件以及紧急重大事项)外,我院凡需拟文处理的公文,各部门、单位在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内完成。现行公文的发文办理程序如下:
(一)起草。学院发文要依据工作需要和院领导安排拟稿。内容比较单一、工作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公文,由主管部门草拟;内容较为综合或主管部门不很明确的公文,先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基础性素材或初稿,尔后由党办院办负责统筹起草。文稿草拟完毕后,经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交由党办院办流转处理。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五层为①。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核稿。党办院办核稿的重点是: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确需行文,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是否需要会签,是否需要定密等。党办院办对文稿审核通过后,送交学院领导签发。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党办院办公严格实行退文制度,在收文当天退回拟稿单位重新修改后再行审核。如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须征得拟稿单位同意。对不规范但确属重要紧急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公文,由党办院办请示分管领导后作特殊处理。
(三)签发。学院党委的重要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学院行政的重要文件,由院长签发;一般事务性文件,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发。“请示”等需注明签发人的上行文分别由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存档的必须是非电子的亲笔签名。
(四)复核。院发公文正式印刷前,拟稿部门要对院办文印室排版后的清样进行校核,确定文字没有错误、格式无误,并在清样上签字后,文印室方能进行正式印制。
第十八条院发公文由党办院办负责编号、印刷、登记、用印、分送或封发。底稿和正本4份由党办院办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党办院办负责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院级公文发布。院发公文一般在学院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布,不再发纸质公文,纸质公文仅作存档所用。部门、单位的公文(包括纪委、团委和工会)由主办部门、单位自行编号和制发。
第六章收 文 办 理
第二十一条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分发、催办等程序。除密件外,我院凡需收文处理的公文,原则上在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外单位来文及院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党办院办机要科应当及时登记编号和办理。
(一)公文标识的主送单位是“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广东医学院”的,以及有密级的公文,由党办院办机要科负责作收文处理。机要科签收、登记后,送党办院办负责人阅批。党办院办责人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由机要科或秘书科送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部门、单位(或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和答复,不得延误、推诿;需要复文的,按发文规定程序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部门、单位不宜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主管院领导协调或裁定。
(四)属阅知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阅文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属阅办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按公文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并注明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回党办院办。
(五)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收文的密级和阅知范围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
(六)各部门、单位若需转发上级公文,须经院领导同意, 并按发文有关规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交有关部门办理或执行的公文,党办院办要及时了解和反馈办理、执行情况,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催办方式分为书面催办、口头催办、电讯催办等。
第二十四条院内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文件、资料的登记、传送、催办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公文处理的人员应当于每日上午、下午的上班后和下班前时间各两次定时上网收办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上的公文。对公文拖延不办、办理不及时和落实不力造成损失或带来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处对责任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归档的公文既要注重查考价值,又要注意史料价值。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涉密公文应单独立卷,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已立卷的档案,由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各部门、单位兼职档案人员要负责预立卷归档工作,定期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当年的公文案卷,一般要求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公文由党办院办统一管理,部门公文由各部门的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党办院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一条 在学院办公网主页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五条凡学院党政、机关各部、处、室下发的文件,各部门、单位须有收文登记、领导批阅、承办结果等处理记录,并分类整理按规定存档或定期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事务公文处理办法通知
抄送: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
广东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0年2月4日校对人:赖焱烽
(共印60份)